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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清风明月□

    古人曰:“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理达不可任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这体现了医务人员何等高尚的品格!这是对医疗行业何等高贵的评价!但为何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进步,医患双方却渐渐的成为了敌人,成为了法庭上的原告和被告了呢?医患关系的日趋紧张又说明了什么呢?都说医院是强势的一方,患者是弱势的一方,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想想发生在身边的一件件纠纷,不禁觉得悲哀。比如因为产检未发现新生儿耳朵小畸形,而产生纠纷却被狠心的父母丢在医院一年的孩子,本应该由父母承担的抚养责任却转嫁于他人,他的牙牙学语和蹒跚学步却是在医务人员的教导和见证下开始的。
 面对如此环境,针对日益增加的医患纠纷,无论是否采用诉讼的方式,医患双方均在努力的学习保护自身权益。谁掌握了有力的证据,谁就在纠纷中掌握了主动权,谁未尽举证义务,就要承担败诉赔偿的风险。因此谁举证,如何举证,成为医患双方共同关心的话题。
   在2002 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以前,医疗机构没有义务提供病历,而患者几乎要承担医疗诉讼中的全部举证责任,举证的过程对患方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根据1987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患者诉医疗案件,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院不予受理。随之,患者在各大媒体上“血泪控诉”, 引起了公众对医院和医生的极大不满。
   2002年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经过8年的实施,过分强调“举证责任倒置”在一定程度上给医疗机构和医生造成巨大的责任和负担,同时也种下了医患双方无法相互信任的种子。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肖志军案”,虽然鉴定结果显示患者最终死亡与其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病情进展迅速,临床处理难度极大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但年轻生命的消失必定会留给世人遗憾和警示。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改变了“非此即彼”情况,一方面引入了国际法系对于医疗损害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为辅的思想,另一方面体现民法意义上公平责任的原则,针对不同损害情况规定举证主体不同的举证原则,并赋予了医疗机构在急救和特殊情况的免责权利。当然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实施均不是完美的,它的修订过程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但不可否认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举证责任倒置的“松绑”也确实为医疗行业、为医务人员带来了一线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