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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休干部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办理?

       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职工死亡后,由所在单位或亲属携带死亡证征缴中心异动窗口办理死亡异动手续。


上海离休干部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办理?


       离休干部丧葬费是离休干部享受的一项福利政策,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备受大家关注的一项福利政策。不过具体来说,在不同的区域,可能离休干部丧葬费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那么上海离休干部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办理?


一、上海离休干部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的政策按照民政部等三部门于2011年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民发〔2011〕192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海离休干部丧葬费怎么办理?
1、离退休职工死亡后,由所在单位或亲属携带死亡证征缴中心异动窗口办理死亡异动手续。


2、退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资料包括:
(1)死亡证明(需包含死亡日期)。
(2)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人与死者关系证明)需社区或公安机关开具(户口本能证明则无需开证明)
(3)委托书(多位继承人时,继承人之间需出具委托书并加盖手印)
(4)办理人身份证
(5)办理人提供死者或者办理人本人的长沙银行存折或卡
(6)办理人当面填写《承若书》签字盖手印并在《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签字确认。


3、支付时间为当月办理离退休死亡人员,统一审批次月支付。
       事实上,不管是上海离休干部丧葬费还是其他地区的丧葬费,都需要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来进行制定,当然,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会在国家的标准上有所变化。不同地区往往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人们的收入水平、物价水平来重新衡量这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