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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及统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析

一、老年人要学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立法目的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2、老年人的概念
     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3、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形式
    形式:
     居家养老
     赡养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负责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内容:
     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扶养人: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有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抚养义务。
    4、赡养人的义务
    对老年人的住房: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对老年人承包收益: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对老年人的婚姻: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对老年个人的财产: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5、法律保护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欠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与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于执行。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老年人要学会依法处理身后的个人财产
    1、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其他合法权利。
    2、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
    法定继承: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继承处理遗产。
    遗嘱继承:就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数人继承。
    遗赠: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抚养人签订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收遗赠的权利。(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3、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
    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生效条件
    (1)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5)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6)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没有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5、见证人的条件
    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6、遗嘱的修改
     遗嘱可以修订,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必须注意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7、其它问题
    生前赠与问题
    遗产继承归个人所有问题
    8、如何制作遗嘱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物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