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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三、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管理和党员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完善“两新”组织党组织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两新”组织健康发展、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两新”组织党组织由区县、街道乡镇、开发区(经济园区)等区域党组织为主管理;对专业性强、人才密集、社会涉及面较广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和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医院等“两新”组织党组织,实行市、区县两级分层并按行业归口管理。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一个基层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基层党组织的要求,理顺党组织设置和管理关系,加大组建党组织的力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加强行业党建指导。地方党委所属各工作党委以及政府部门的党组织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好领导所属党组织的职能。要对本行业、系统和领域的基层党建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重要信息,研究工作规律。结合行业管理和建设要求,通过提出加强党建工作的建议,培育、总结和宣传典型,邀请参加系统党建工作会议等方式,对本行业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的党组织给予指导。继续探索和完善条块结合的党建联建机制。

()严格在职党员管理。工作岗位是在职党员发挥作用、体现先进性的主要载体。在职党员(包括劳务派遣工中的党员)原则上都应以党员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

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实际工作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转入的,应在实际工作单位亮明党员身份,接受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在工作岗位上创先争优,发挥党员应有的作用;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应与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党员主动接受实际工作单位党组织的管理。实际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应加强教育、管理或转入工作地相应的街道乡镇综合党委管理。

处于频繁流动状态的在职党员,其组织关系可直接纳入街道乡镇党员服务中心或原工作单位上级党组织管理,待工作稳定后再转入相应的工作单位党支部。完善与政府人口管理部门的协同机制,依托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做好流动人口中党员的梳理、联系工作,及时纳入有效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对曾在上海工作或生活、现居住地和工作地均在外省区市的流动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协助基层党支部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基层党组织在规范在职党员管理的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和帮助党员,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员的组织归属感。

()加大在生产工作一线发展党员的力度。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从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包括劳务派遣工等在内的一线职工,健全教育引导和关怀帮扶机制,提高党组织在生产工作一线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工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要把劳务派遣工同生产工作一线的其他职工一样纳入党员培养发展规划,加大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力度,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逐步提高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党员的比例。

()落实党的组织关系不在现居住地的党员主动到居民区()党组织联系、报到制度。党的组织关系不在现居住地的在职党员、退休党员(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人户分离党员、流动党员,都要主动到现居住地的居民区()党组织联系、报到。市委各工作党委要确保市级机关、市管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在职党员、退休党员到居住地报到工作落实到位。区县党委要加强对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培训,引导基层党务干部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到社区报到的工作要求,做好人户分离的退休党员到现居住地报到或将组织关系直接转入现居住地的工作。   

到居民区()报到的党员要亮明身份、提供联系方式,在涉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基层民主建设活动,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社区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必须自觉接受居住地党组织的领导和协调,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并以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在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中发挥协作、支撑作用。

居住地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尊重党员意愿,充分发挥党员的特长优势和在重要问题上的带头、带动作用。要加强与党员所属党组织的沟通,对表现突出的党员及时通报表彰,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并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十一)加强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教育、管理和处置。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基层党支部要认真进行梳理排摸,切实做好联系、关心和了解工作,要求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有正当理由、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将其纳入日常教育、管理。无正当理由的,应耐心帮助教育,并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