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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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obgykeylab#gmail.com
邮编: 200011
地址: 上海市肇周路413号3楼
 
 
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女性生殖内分泌相关疾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验室是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重要研究机构,是我院女性生殖内分泌相关疾病的基础与临床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交流中心。

    第三条 本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求,全方位整合医院和学校的资源,同时联合其他医疗和科研单位,针对本学科前沿问题,积极推进并开展女性内分泌相关疾病的临床和基础研究,争取在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和预防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以改善女性生殖健康,推动上海市妇产科学学科的发展。

    第四条  本实验室在开展基础与临床研究的同时,注重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优秀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促使本学科产生更多新的增长点,推进我院向研究型医院转变,并最终成为上海长期持续发展的科技支撑点之一。

    第五条  本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学术指导制和课题制管理以及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担任,全权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另设立实验室副主任及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学术指导制,聘任国内外相关学科和领域的高水平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科研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一次,审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科研项目申报,评估实验室科研进展,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开放研究课题等。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等为主,按实验室所设研究方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公开聘任。课题组是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基本活动单位,课题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其他研究人员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受聘人员可作为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研究队伍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公平竞争与科研人员合理流动的机制。

    第九条  实验室坚持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上海市以及国内外其他高等学校、医疗和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和其他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提出申请。实验室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促进学科交叉,鼓励人员流动。并通过特聘、兼职等多种方式联合上海地区的科研院所,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联合申请上海市和国家的科研项目基金,并根据开放课题指南全额或部分资助合作单位科研人员利用平台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对于创新性课题,可给予重点支持,以共同促进上海市的科技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专门规定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经费使用制约监督机制,专款专用,有效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以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重视和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仪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须对外开放。仪器设备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简化办事程序,一切以方便科研工作者,服务于科研为目的。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统筹管理贵重仪器设备,实现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采取以使用率为主要依据,划拨维护运行费的办法,并强化管理与考核,使仪器设备使用率逐年增加。仪器设备及时维修,确保完好。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医院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医院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财务权。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将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在复旦大学支持下,重点实验室将每年设立3-4项高级访问学者基金,邀请国外专家的短期访问,加强重点实验室与国外专家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将定期汇总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在实验室主任会议上进

行通报。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进室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遵循所确立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吸引广大科研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实验室积极支持固定人员、已获省部级以上课题且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其他本院工作人员、以及固定人员所培养的在读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不受理其他人员的进室申请。

    第二十条  凡申请进入本重点实验室开展实验研究的工作人员或研究生,须认真填写相关研究申请表,经导师以及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签字同意后,提交重点实验室。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方可进入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的科研工作,重点实验室允许其他未正式申请进室的本院工作人员或研究生临时申请使用其所在部门未配备或损坏而本重点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申请临时使用仪器设备者,须携本院一卡通到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处登记,开通临时门禁,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是批准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及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度,服从实验室统一协调、管理,门禁卡仅限本人使用。凡违反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者,实验室有权禁止其进入实验室,中止其各项实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凡是批准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必须按进室申请书上所填写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来进行科研工作。如有变动应向实验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从事与申请课题无关的其它科研、实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凡是批准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有权使用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仪器设备前,必须认真阅读仪器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向管理人员学习具体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使用结束后,认真、及时地做好清洁、关闭电源、使用登记等手续。凡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者,重点实验室有权拒绝其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须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上报医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在本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奖励、承办会议等)均应标注本重点实验室名称。标注规定详见“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署名制度”。

    第二十六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须及时报告重点实验室,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有开放课题基金,并每年公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申请开放课题客座人员,需仔细阅读《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提出研究内容与目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计划和预期结果。申请书需递交到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 获准本室开放课题并来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的人员,一律为客座研究人员,均需缴纳1000元/人/月的重点实验室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客座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后,应按照课题申请书的研究内容与目标,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开放课题限两年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要延长者,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课题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换人。

    第三十条 在执行研究计划中,客座人员不能随意更改计划,如遇特殊情况,不更改会影响研究结果时,需向重点实验室申请获得同意后才能按新计划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客座人员在重点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须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课题负责人协商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达到预期结果,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客座人员每季度应向实验室递交经开放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季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客座人员在执行课题期间,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经同意后方可成行,其旅差费由原单位报销。

    第三十四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仪器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与其它财物者,须酌情赔偿。

    第三十五条 客座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须执行请销假制度。课题结束回原单位前应交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客座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与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具体署名方法详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第五章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须熟悉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熟练掌握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校验及维护常识,懂得各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方法。

    第三十七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使用卡片,便于使用者操作。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相关专家;任何使用者在使用任何仪器前必须首先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经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员考核后,发给上机证方可上机操作;上机操作须严格遵守各仪器的操作规程,没有上机证强行上机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将视为违章作业,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与设施的管理均责任到人,其使用须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使用者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三十九条  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一旦发现仪器有故障,使用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员或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第四十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须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各仪器须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第六章  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验室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办事,负责好开放课题及经费管理,安排好后勤工作,管理好仪器设备,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定期向有关上级部门报送工作通讯和年度工作报告,积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评议、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进室的客座研究人员须以诚相待,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做好进出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使用等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仪器管理人员须熟悉所有公共仪器的性能、操作,具有一般故障排除、校验和维护的能力。定时进行仪器的维护、保养,仪器出现问题时须及时进行维修,并及时登记维护、保养和维修情况,保证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章  重点实验室学术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为推动我实验室学术报告活动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激发活跃的学术气氛,创建严谨的治学环境,本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学术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凡我实验室具有高级职称及获得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每年应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同时积极鼓励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学术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术性报告应紧密结合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及发展方向报告研究者在某个研究方向上的研究成果及价值意义。初步拟定于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学术报告,学术报告具体时间和场所由重点实验室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八章  重点实验室年度评估制度

    第四十八条 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各课题组,每年都必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当年在研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课题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工作进展及工作计划。

    第四十九条 配合学术年度评估制度的建立,重点实验室成立相应评估领导小组,评估小组成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正副主任及研究团队负责人组成,并具体负责各课题组的评估工作。

    第五十条 评估领导小组必须全面、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地对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方向、内容、在国民经济中作用、学术价值以及在国内外的水平等方面进行认真评估及评定。

第九章  实验室药剂、危险品、剧毒物品的使用保管条例

    第五十一条 实验用危险品的种类

本制度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本实验室可能涉及的危险品见附录。

    第五十二条 实验用危险品的存放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不能混放。存放地点应注意通风、防热、防潮、防冻,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 

易燃易爆试剂不要放在冰箱内,严禁在实验室存放大包装的易燃液体。

腐蚀性试剂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容器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或黑布包好存于柜中。     

发现试剂瓶上的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好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实验用危险品的管理

实验用危险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所在课题组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危险品的管理工作。     

危险品必须设专人保管,个人不能直接获取。      

危险品保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警惕性,掌握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与技术,懂得所保管的危险品性质和特点。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意外,能做到及时扑救。切实做好危险品库房的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有关安全措施。      

 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危险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发现失盗、短缺及其它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

    第五十四条 实验用危险品的领用

领用化学危险品时,必须写明领取时间、详细用途、注明最低需要数量或体积,坚持“随用随领,不宜积存”的原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使用人签字,经实验室管理人员签章后方可领取。   

对领、用、剩、耗的数量必须做好详细记录,用剩的物品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带出实验室。     

废弃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统一处理,不得擅自处理,随意抛弃。

    第五十五条  实验用危险品使用的安全培训

使用危险品的实验人员在领取危险品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掌握危险品性质及操作方法后方可开始实验,避免实验过程中的意外发生。

第十章  重点实验室防火安全制度

    第五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火、做饭。

    第五十七条 严禁在重点实验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八条 电炉、电烘箱须设置在不燃的基础上,使用电烘箱须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须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装接新的电源。

    第五十九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重点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须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第六十条 重点实验室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危害气体的实验,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第六十一条 下班或节假日各室须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

第十一章  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卫及清洁卫生制度

    六十二 重点实验室须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六十三条 对进入重点实验室的人员,须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六十四条 须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各个房间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六十六条 每日下班时,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必须查看水电、煤气和门窗等,切断电源,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第六十七条 每次检查应作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应督促改进。各岗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

    第六十八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重点实验室关于损坏仪器设备、设施赔偿和违章处罚制度

    第六十九条 责任事故处理制度,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赔偿: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本室外造成损坏或丢失。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七十 非责任事故处理制度,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室设施损坏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责任人证实,可不赔偿: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