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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条例

一、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在上级部门指导下,统筹规划全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审定医院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督促各部门认真加以贯彻实施。
       3.定期召开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如实报告年度或阶段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出可行性方案,供上级领导决策。
       4.积极组织开展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以及复旦大学、医院文明班组、文明职工创建活动。
       5.通过多种渠道及时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要求,现对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下规定:
       1.在院党委领导下,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全院精神文明工作,组织领导、计划实施、规划部署等,并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一作出安排。
       2.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召集精神文明工作会议,副组长参与监督审议各项计划措施,组员需参与精神文明工作会议各项决策的讨论。
       3.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精神文明管理工作,并向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请示汇报具体工作、督促检查考核、管理精神文明工作。
       4.由党委办公室统一编制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规划、年度计划,并提交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交付实施。
       5.每年底,党委办公室负责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案、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进行总结检查,并向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如实报告工作。
       6.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批准工作计划,总结工作,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改进措施,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重大工作事项;审议各类决定、命名表彰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适时在精神文明建设大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7.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文字记录。
       8.精神文明工作未尽事项,由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委员会解释, 并作出规定。